(被执行人朱某被戴上手铐带离现场)
当日上午9点,该院执行局局长对具体行动作出部署,并严肃强调了执行纪律和注意事项。随后,执行干警们与人大代表、*协委员以及派出所民警、镇村干部到达执行现场,再次向朱某及其家属释明法律规定、要求履行义务,无果后,干警们对屋内物品进行强制清出。其间,朱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暴力阻挠,导致多名执行干警被抓伤,经警告无效后,在派出所民警配合下果断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带离现场。经过3小时的紧张工作,涉案房屋清理完毕,更换锁具后向申请人进行了交付。(在代表委员监督见证下清点房内物品)
(房内物品进行清出)(依法更换门锁并交付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官在此提醒: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可能要面临坐牢!编辑:艾璐
来源:*山市黟县人民法院
法律顾问:丁士元律师本文由爱*山整理发布,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往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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