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上午,由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方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在屯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峰于年12月购买了皖JS号野马牌小型轿车,并将车身蓝色改为红色,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人方峰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并将皖JS号小轿车用于出租。
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方峰接胡某某通知,将皖JS号车辆驶至指定地点交给租车人,方峰驾车从桑园小区出发,由东向西沿滨江路右转上安东路向北行驶。
11时11分,方峰驾车行驶至长干路路口时,撞到沿长干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龙某某驾驶的皖Jxxxxxxx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龙某某、乘坐人贺某某、龙某某(女童)受伤。
事故发生后,路人L某某报警。方峰抱着一只宠物狗下车,打电话给胡某某,呆在案发现场直到交警的到来。当日13时许,龙某某(女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年6月11日,经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方峰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被害人龙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贺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且遗留左耳听力伤害,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方峰亲属垫付了11万余元医疗等费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赔偿77万余元。
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认定,应予确认,交通事故认定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被害人龙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载两人,虽然不符合规定,但并非是引发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认定中已体现。
被告人方峰是否构成自首问题。经查,被告人方峰在事故发生后,既没有主动拨打电话报警,也没有积极拨打急救电话,而是给朋友胡某某打电话,怀抱宠物狗消极待在旁边,没有尽自己所能帮助抢救伤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方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方峰交通肇事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峰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方峰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问题,被告人方峰称“考虑一下”。
(原题为《致1死2伤!去年世纪广场附近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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