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确”。确定初始排污权,科学核定企业和区域排污总量。依托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明确排污单位排污量,全面完成了新安江流域家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其中排污权交易首批试点范围内的歙县循环经济园区和徽州区循环经济园区共计79家。同时,根据黄山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对区域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对比核实,建立了全市污染源排放数据库,进一步摸清了区域污染物排放现状和底数。
二是“立”。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夯实排污权交易制度基础。省生态环境厅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了《新安江流域排污权管理工程实施方案》。黄山市制定印发了《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点)》《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规则(试点)》《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并研究制定了《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价格方案》,核定了水排污权使用费基准价格和市场交易参考价格。设立黄山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为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机构和技术人员保障。
三是“建”。推动配套工程建设,构建监测网络和平台。在新安江流域设立个手动监测点位基础上,建设全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及数据管理平台。新建了36座市级水质自动监测站,形成包括6个国控点在内的42座自动站监测网络,同时对新安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实现了联网监管,为排污权动态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四是“贸”。实现市场化交易,规范交易平台建设。落实了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承接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的资质问题,并将排污权管理和交易系统建设运营资金、排污权储备资金等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同步开发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交易和管理两套系统,交易数据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实现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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